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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条
    2023-03-20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申请实操流程

    国家网信办于2019年1月10日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2月15日生效施行。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实体来说,如何填写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已达到合规要求,是每家为中国用户提供区块链服务实体的重要大事。辉哥从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系统的功能,每个填写字段的分析,给大家详细介绍区块链信息备案系统的填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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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0

    了解数字藏品发行需要什么资质?

    前段时间的新闻大家应该也都看到了,库里花了18万购买了一个NFT头像,国内也有很多明星购买了相似的产品,那么在中国如果也想卖这种数字藏品我们需要办理什么资质呢?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相关资质。 一、什么是数字藏品? 从定义上看,数字藏品是通过 NFT技术发行的非同质化数字资产,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简单来说,以前的数字资产归属权属于科技公司,而经过 NFT 技术形成的数字资产则属于个人所有,所以具有稀缺性。数字藏品的崛起得益于数字技术的推动,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数字艺术品的可信存证,每一个 NFT 作品都映射着特定区块链上的唯一序列号,不可篡改也不可分割,成功确保了数字艺术品的真实可信。再通过技术进行确权,让用户可以直接在小程序购买、鉴赏与分享,从而让更多传统文化爱好者能拥有不可复制、永久保存、随时鉴赏分享的收藏。 在元宇宙和数字藏品领域,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技术,具有账本一致性、透明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性,能够为数字文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高效解决方案。其中,非同质化通证(NFT,Non-Fungible Token)就是一种使用了区块链技术的新型数字作品权属凭证,通过将文创作品的权属存储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上,利用链上信息的可追溯可查询特性,让创造者更便捷地实现作品的确权,并对作品的权属转移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追溯,能够有效解决数字文创作品在版权确权难、版权追溯难、维权取证难等方面的痛点,进一步规范数字文创版权保护,激发数字内容市场活力。 作为数字藏品发售平台对应的公司企业可能涉及具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再者,发售平台运营过程中还需具备《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享优互联-电商入驻审核_增值电信业务_ICP_网络文化_数字藏品_商务咨询_资质办理服务 二、《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怎么申请?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通过省市级政务服务网站可查询,每个地区的审批流程会有一定的差异,以北京地区举例: 该业务属于区县级“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如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通过网站可查询对应的条件要求和所需材料等。 三、《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营业执照。 4.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事项告知承诺书。 5. 委托授权书。 享优互联-电商入驻审核_增值电信业务_ICP_网络文化_数字藏品_商务咨询_资质办理服务 四、《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还有什么作用?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除了可以做数字藏品外还可以做下列业务: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艺术品不包括文物。业务经营活动包括: 收购、销售、租赁; 经纪; 进出口经营; 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文件案例: 享优互联-电商入驻审核_增值电信业务_ICP_网络文化_数字藏品_商务咨询_资质办理服务 如果您在填报过程中有什么不清楚的可给我留言,或者通过http://www.xiangyouhulian.com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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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0

    什么是“数字藏品”?爱好人群有哪些?吸引力是什么?

    从定义上看,数字藏品是通过 NFT技术发行的非同质化数字资产,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简单来说,以前的数字资产归属权属于科技公司,而经过 NFT 技术形成的数字资产则属于个人所有,所以具有稀缺性。数字藏品的崛起得益于数字技术的推动,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数字艺术品的可信存证,每一个 NFT 作品都映射着特定区块链上的唯一序列号,不可篡改也不可分割,成功确保了数字艺术品的真实可信。再通过技术进行确权,让用户可以直接在小程序购买、鉴赏与分享,从而让更多传统文化爱好者能拥有不可复制、永久保存、随时鉴赏分享的收藏。 在元宇宙和数字藏品领域,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技术,具有账本一致性、透明可追溯、不可室改等特性,能够为数字文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高效解决方案。其中,非同质化通证(NFT,Non-Fungible Token)就是一种使用了区块链技术的新型数字作品权属凭证,通过将文创作品的权属存储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上,利用链上信息的可追溯可查询特性,让创造者更便捷地实现作品的确权,并对作品的权属转移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追溯,能够有效解决数字文创作品在版权确权难、版权追溯难、维权取证难等方面的痛点,进一步规范数字文创版权保护,激发数字内容市场活力。 享优互联-电商入驻审核_增值电信业务_ICP_网络文化_数字藏品_商务咨询_资质办理服务 相对于传统收藏品市场,数字藏品的出现能够很好地满足以“95 后”和“00 后”为代表的年轻人群需求,尤其是伴随着元宇宙定义爆红,“数字藏品”变成眼下年轻人关心的时尚潮流之一。 数字藏品用造型艺术核心理念、巨大丰富多彩的IP吸引住顾客,让消费者认可数字藏品的使用价值,获得同圈内人群的认同,与此同时也具有了元宇宙与众不同的真实身份凭据,数字藏品和 IP 的融合满足了年轻人的新消费市场。元宇宙的基础架构正是在于链接各技术体系,而数字藏品本身是实体资产的一种数字权益映射,可以作为链接“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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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知识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网络视听节目业务禁止外资投资,故股权追溯有外资的单位不能申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 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 备注: 申请单位应按照自身拟开展的业务,对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总局官网已公布),确定拟开展业务所属类别,并在报告中明确表述,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3.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1)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2)网站域名注册证书; (3)对照所申请或拟变更事项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 (4)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5)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的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的内容,并提供网络宽带租用协议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备注: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属于禁止外资投资的产业,故含有外资成分的单位不能申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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