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知识
(一)《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或《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二)著作权证明材料及著作权人相关证明文件; (三)运营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四)游戏作品内容介绍; (五)游戏画面截图; (六)游戏作品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 (七)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八)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帐号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 (九)其他材料还包含游戏审查辅助材料、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光盘或U盘。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健全游戏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游戏企业严肃对待游戏送审工作,更加认真打磨质量,更加注重游戏作品的政治导向、价值取向、文化内涵,中宣部出版局组织2名以上专家在对游戏作品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游戏品质进行评分,为审批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前置审批的“风向标”作用,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从“观念导向”“原创设计”“制作品质”“文化内涵”“开发程度”5个方面进行评分,再结合5项得分给出总分。 2.总分和每个分项的评分范围是0-5分,5分为最高分,0分为最低分,3分为及格分,任何一项出现0分,游戏“一票否决”。 3.在计算各分项得分完毕后,需计算总分。计算方法为:先算出5各分项得分平均值,再根据审查工作中对游戏的整体感觉向上或向下取整,浮动范围不超过0.5分。(如一款游戏各分项平均值为3.2分,如整体感觉较好可打3.5分,感觉较差可打3分)。 4.每款游戏完成终审后,由参与审核的专家对其进行评分。评分时,主要依据游戏最终审定的版本,但也需要考虑游戏初始版本和修改情况。游戏初始版本如出现内容过于粗糙、错误频出,修改过程中态度不认真、敷衍等情况,应酌情减分。 (三)结果运用 专家评分结果,作为审批游戏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几名专家评分均在2分以下的游戏应退回说明情况、予以警戒;3分以上可予批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分及以上游戏。 评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做到不凭主观好恶下结论,每项得分的确认应有充分的依据。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对于游戏产品测试审核(实质审查)环节中,游戏作品需提供充足的测试审核条件,包含但不限于: (一)高、中、低级别测试账号下需提供足够升级的各种角色、道具、货币等资源; (二)提供和测试账号不同级别相匹配的任务进度、剧情节点等; (三)提供的空白账号不需做昵称拟定或者可提供修改昵称的权限,后期审核需测试屏蔽词库及开场内容; (四)高级别测试账号不需满级或者完成所有任务进度及剧情; (五)高级别测试账号需开放所有功能权限。
如果作为研发或者运营公司申请游戏出版(游戏版号),不必研发或者运营公司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只要求出版服务单位具备即可。 如果研发或者运营公司已经自身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那么可以独自进行申报。例如A公司为游戏运营单位,B公司为游戏研发单位,A公司独立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那么A公司可以直接申报游戏出版(游戏版号),不必再找出版社或者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合作。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国家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1.申请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内容及优势条件(包括内容资源、市场现状等)。 2.编辑出版队伍情况(包括网络出版服务或相关工作从业经验,组织架构及分工等)。 3.内容审核机制建设情况(内部编辑出版责任制度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选题策划论证制度、内容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 4.技术设备条件、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服务器始终存放在中国境内的承诺及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情况(对建立了保障网站信息安全特别是出版内容安全的制度作必要说明)。 5.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对有效防范和控制由于出版不当内容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及时处理并有效控制其传播范围等作必要说明)。 6.对相关法规规定的认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 申请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的,还应提供以下内容: 7.对我国游戏出版政策法规的认识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出版审批管理制度、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网络游戏未经审批不得运营收费等)。 8.专门从事游戏运营的资源、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固定设备、技术条件、运营人员、运营维护能力等)。 若申请单位曾因存在违规问题未获批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再次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内容: 9.整改情况说明材料。
1、原创数字化作品(不含网络游戏出版); 2、网络游戏出版; 3、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4、将数字化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5、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