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知识
(一)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账号为成年人账号,高、中、低及空白账号各3个,其中高、中、低级账号须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二)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2组,每组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一)关于申请材料中的“著作权人”为: 1.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中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游戏申报名称须与登记证书软件名称全称或简称完全一致,受让取得的,须同时提交原始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 2.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公证书(复印件),其公证书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需与申报文件中的完全一致; 3.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自我声明(原件),则声明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需与申报文件中的完全一致; 4.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公民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如为同一平台上运行的打包申报游戏,需同时提交平台的著作权证明材料。 (二)关于申请材料中的“运营机构”为: 1.参与游戏运营业务的运营商,著作权人也成为运营机构; 2.运营机构和著作权人非同一企业的,还需提交运营机构与著作权人签订运营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著作权人公章; 3、运营机构如有多个时需在《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中填写最主要的,唯一请注明; 4、运营机构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加盖企业公章; 5、运营机构需填写《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中的游戏运营情况简介,包含:运营机构在日常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具体情况,简介应包括:机构存续时间、最早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时间、已运营的游戏作品、正在运营的游戏作品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
(一)《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或《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二)著作权证明材料及著作权人相关证明文件; (三)运营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四)游戏作品内容介绍; (五)游戏画面截图; (六)游戏作品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 (七)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八)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帐号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 (九)其他材料还包含游戏审查辅助材料、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光盘或U盘。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健全游戏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游戏企业严肃对待游戏送审工作,更加认真打磨质量,更加注重游戏作品的政治导向、价值取向、文化内涵,中宣部出版局组织2名以上专家在对游戏作品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游戏品质进行评分,为审批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前置审批的“风向标”作用,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从“观念导向”“原创设计”“制作品质”“文化内涵”“开发程度”5个方面进行评分,再结合5项得分给出总分。 2.总分和每个分项的评分范围是0-5分,5分为最高分,0分为最低分,3分为及格分,任何一项出现0分,游戏“一票否决”。 3.在计算各分项得分完毕后,需计算总分。计算方法为:先算出5各分项得分平均值,再根据审查工作中对游戏的整体感觉向上或向下取整,浮动范围不超过0.5分。(如一款游戏各分项平均值为3.2分,如整体感觉较好可打3.5分,感觉较差可打3分)。 4.每款游戏完成终审后,由参与审核的专家对其进行评分。评分时,主要依据游戏最终审定的版本,但也需要考虑游戏初始版本和修改情况。游戏初始版本如出现内容过于粗糙、错误频出,修改过程中态度不认真、敷衍等情况,应酌情减分。 (三)结果运用 专家评分结果,作为审批游戏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几名专家评分均在2分以下的游戏应退回说明情况、予以警戒;3分以上可予批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分及以上游戏。 评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做到不凭主观好恶下结论,每项得分的确认应有充分的依据。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对于游戏产品测试审核(实质审查)环节中,游戏作品需提供充足的测试审核条件,包含但不限于: (一)高、中、低级别测试账号下需提供足够升级的各种角色、道具、货币等资源; (二)提供和测试账号不同级别相匹配的任务进度、剧情节点等; (三)提供的空白账号不需做昵称拟定或者可提供修改昵称的权限,后期审核需测试屏蔽词库及开场内容; (四)高级别测试账号不需满级或者完成所有任务进度及剧情; (五)高级别测试账号需开放所有功能权限。
首先流程方面,进口游戏需要先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国家版权局批复后才可以申请游戏出版; 其次批准间隔方面,一般情况下进口游戏一年批准4批,国产游戏每个月至少1批,时间上国产游戏审批时效较快; 再者审查标准方面,进口游戏和国产游戏的审核标准一致,没有特殊区别。 如需详细了解可咨询我,咨询电话:18311076953同微信。
对于我们常说的“单机游戏”我先给做下分类,如“网络下载或者中途需要网络的单机游戏”、“不需借助任何网络的单机游戏”。 “网络下载或者中途需要网络的单机游戏”,如游戏需要通过网络下载;或者游戏产品使用中涉及借助网络登录账号;或者借助网络完成费用支付;或者游戏中有通过网络传输来的弹出广告,满足上述任一情况的均不属于“纯粹”的单机游戏,而还是属于网络游戏,这个也是游戏行业在申请游戏出版时经常产生的认识误区。 对于“不需借助任何网络的单机游戏”才是“纯粹”的单机游戏,虽不是网络游戏,但依旧是电子出版物,也需做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如需详细了解可咨询我,咨询电话:18311076953同微信。
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均属于进口游戏: (一)著作权人属于国外的个人、公司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公司; (二)著作权人属于国外的个人、公司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公司和国内个人、公司的合资公司; (三)游戏产品著作权属于国外的个人、公司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公司和国内个人、公司共有的; (四)游戏产品属于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某款游戏授权改编的; 其中,如果游戏产品只是使用IP授权,如动漫、小说、影视作品等(非游戏产品)改编为游戏,游戏著作权完全属于国内内资公司或个人,那么游戏可以为国产游戏。 如需详细了解可咨询我,咨询电话:18311076953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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